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4、.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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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房屋类:
非房屋类: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每月的1-15号为申请时间,16-20为支取办理时间,其余时间只受理不办理业务。
2、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到县财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